释义 |
一般可协议处理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望孩子的情况。若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根据判决申请执行,一般不得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若双方就抚养权起诉处理后确认探望权的,则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