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洗钱行为,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对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进行没收。公司也构成此罪,实行双重罚款制度,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相应的处罚,具体行为如下: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的; 5、用其他方式隐瞒犯罪的非法收入和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本罪与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罪是法律竞争关系,洗钱罪是特殊罪名,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罪是一般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