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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证书编号;
    2、证书持有组织的名称、地址;
    3、认证覆盖范围(含管理方面,包括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合同管理及保密;实施运行的产品或业务各环节工作,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信息);
    4、认证依据的标准;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认证证书持有组织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如何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是:
    1、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及其他单证和资料;
    2、向买受人直接交付标的物;
    3、通过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等方式转移所有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九章的相关内容。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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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