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收储地上房屋如何处理。对于政府土地收储行为的认识并未统一,特别是对于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进行收储应如何办理登记在实务中操作也不一致。基本上分成两类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土地收储管理办法》第11-15条之规定,均明确要求注销原土地使用权后纳入土地储备,因此房屋所有权也应予以注销,之后土地出让时一并带建筑物出让。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土地收储是为将来土地出让所储备土地,其应该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如未拆除的,则不属于收储行为,应为收购的买卖行为。 另外,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21条 信息化监管。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列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工作,违反相关要求的,将被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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