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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票开票信息要求
释义
    

法律主观:
    


    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2)项目填写齐全。(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6)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凡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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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