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释义 | 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如何做到食品可追溯,做好相应的信息记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第一,在采购索证方面。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要查验证件、以便溯源。如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第二,在进货验收方面,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原则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第三,在台账记录方面,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络方式等内容。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确保迅速地追溯到源头和具体责任人。关于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对于一些没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如酒类,规定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者如不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不符合本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食品予以购进,出现问题后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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