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地方法律法规更新(上海地方法规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1.上海地方法规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调整实施的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其中的一些涉及限制类和审批的条文都将在试验区暂停实施。 这些地方法规中,需要调整的条文一般涉及两个方面:负面清单、审批要求。通过负面清单,试验区在一些领域内相较其他区域获得进一步开放。 因此,如果不属于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的范围,即使现行地方法规有所限制或禁止的,这些地方法规中限制或禁止的相关条款在试验区不适用;同样,现行地方法规因为限制要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限制的范围,在试验区内一律改为备案制。 2.上海地方劳动法规和人事政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3.上海地区关于烟尘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烟尘排放管理办法(1988年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所有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市烟尘排放的统一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所辖区、县范围内烟尘排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除家庭生活灶头外,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热水炉、灶头等(以下简称炉、窑、灶)的排烟装置,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达到国家与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 除有专门的排烟装置外,不得在市区与县城(县政府所在地)焚烧油毡、橡胶、树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六条 禁止焚烧沥青或者敞开熔融、加热沥青。新购置的熔融、加热沥青设施,须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原有的熔融、加热沥青设施,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黑烟及有害气体的措施,并应当按规定的期限逐步更新。 第七条 在名胜古迹、风景区等特殊区域内不准新设置下列燃烧方式的锅炉: (一)除电厂锅炉之外的煤粉炉; (二)沸腾床式燃烧锅炉; (三)抛煤机燃烧锅炉; (四)振动炉排燃烧的锅炉。 第八条 对炉、窑、灶运行中产生的废渣和捕集的飞灰,应当加强管理,不得再次扬尘污染环境。 第九条 凡新增、更新、改造炉、窑、灶时,须落实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措施,并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凡制造锅炉、热水炉和所有炉、窑、灶的消烟除尘设备,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鉴定批准,未经鉴定的,除样机外不准制造和销售。 样机鉴定,必须在鉴定前15天内将图纸、资料、文件、测试报告等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为新型炉、窑、灶作鉴定的烟尘测试工作,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中心)负责。 市监测中心委托各区、县环境监测站测定的,须由市监测中心出具正式委托书。 第十二条 凡新增、更新、改造的炉、窑、灶经环境保护部门测试合格后,发给《消烟除尘合格证》或者《小炉灶改造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十三条 对已领到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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