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认定常住户口 |
释义 | 只要公民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就可以算作是常住户口。 1.在法律上讲,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是人户分离,则一旦涉及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相关的问题,都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2.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即一直生活居住的地方。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 3.户口登记地指的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即户籍地,人户分离的,一旦涉及人员身份问题,通常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 4.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口登记为常住人口: (1)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并已在本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2)已在本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 (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调查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乡、镇、街道,调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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