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鞋轻微开胶三包规定为: 1.鞋类商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2.鞋类商品有相应质量问题,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三包”责任。 3.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相应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