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的行使。各乡镇党委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选民进行投票选举,确保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特别是针对个别村由于个别人在选举中询私舞弊,村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依法选举产生了群众信任的村委会班子。二是民主决策有了较大的改进。大部分村在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处理上基本上经过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实施。 三是民主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各村普遍建立了民主监督小组,对村务实行监督,对财务进行管理。大多数村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帮助指导下,基本健全和完善了文明公约、计生工作、治安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可据依、有章可循,村级民主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自治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