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热情是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可或缺的条件是: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 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技研发前建议先进行科技查新、对研发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研发项目拟申请的专利进行检索、对研发项目采取商业秘密保护、与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