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已落实工作单位(含自主创业)的,将团组织关系转接至工作单位团组织; 2、升学的,可在录取学校新生团组织创建后,登录“智慧团建”系统申请将毕业学生团员团组织关系转出。在此之前,其团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原团组织。 3、参军入伍的,系统上发起团组织关系转接申请,由省级团组织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该学生团员将进入特殊单位专属库进行集中管理。 4、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通过系统申请将团组织关系转接至学生户籍所在地、生源地或本人、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学社衔接临时团支部”。 5、出国(境)学习研究的,按照党、团一致的原则将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生团员毕业离校出国前,应向学校团组织应提交保留团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在境外学习研究的地点、时间期限、境内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情况,由学校团委审批后,统一登记造册备案。团员在国(境)外期间,学校团组织建立“出国(境)学习研究团员团支部”集中管理。 6、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出国(境)前将其团组织关系转至派出单位的团组织。 7、延迟毕业的,由原就读学校团组织在“智慧团建”系统中对其做好标记,并创建延迟毕业团组织进行集中管理。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