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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要义务有哪些?
释义
    出卖人的义务有: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回收义务等。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一、民法新规定融资租赁的特征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融资租赁的最新规定是这样的: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5、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6、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7、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8、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9、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10、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11、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已经交给买方的东西能不能先不转移所有权
    可以先不转移所有权。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种条款叫做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主要功能是为出卖人降低交易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出卖人就可以避免在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而遭受损失。
    三、一物多卖如何处理
    一物多卖的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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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