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客观: 耕地开垦费是指为开垦耕地向非农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的包括保护性工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工程和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对占用基本农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要高于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一般相当于现有征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标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后,各地的耕地造地费用将统一为耕地开垦费。收取耕地开垦费的意义主要是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保证耕地补偿任务的完成,从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农业生产,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其次,通过征收耕地开垦费也增加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成本,促使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控占用耕地的作用。各市(地)、示范区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收缴和使用管理好耕地开垦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地一定要提高认识,把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能否实现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重要措施来抓。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精神,做好我省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我省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耕地开垦费的缴纳范围、缴纳主体和缴纳标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占用耕地的;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又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在缴纳耕地开垦费时,应填写《委托开垦耕地协议》,并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统一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国家及省上确定的重点工程、跨市(地)的线性工程、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以及虽有耕地后备资源,但连续两年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区,其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耕地开垦费专用收款票据由省财政厅监制。各市(地)财政部门从省财政厅购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三、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耕地开垦费的使用实行耕地开垦项目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即耕地开垦费按耕地开垦项目和工程进度拨款,耕地开垦项目施工单位按现行会计制度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定期会计报表。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补充耕地计划和经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编制耕地开垦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玫府批准后,对耕地开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耕地开垦项目的前期论证、招投标、检查验收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四、耕地开垦费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对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行为,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规定标准收取,专款专用。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各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按季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将不定期对市(地)、县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