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财务负责人需要承担以下风险: 1、刑事上公司非法经营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上经营风险可能要连带或过错责任。包括公司的税务风险;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等。 财务负责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编制财务报表、业务活动报告和预测; 2.监督财务细节以确保满足法律要求; 3.监督财务报告和预算的员工; 4.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场趋势,寻找扩张或收购其他公司的机会; 6.帮助管理层做出财务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