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可借以认定。《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认为虚假广告是在广告活动中对有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欺骗性或引人误解的不真实的虚假宣传,目的在于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将虚假广告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两大类。所谓欺骗性虚假广告是指广告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只是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或接受服务。而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是指采用暗示或模棱两可的陈述,意图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使得广告原意与广告在一般大众心目中产生的印象相背离。 一、名人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利用名人广告的形式对所推销的商品进行欺骗性、误导性的宣传,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或不理智的选择,则构成名人虚假广告。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盲目吹捧,一些名人为了追求丰厚的报酬,在对产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亲身体验,没有调查甚至未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向消费者进行宣传鼓吹。名人只是在广告上的传声筒,缺乏对产品最基本的鉴别。二是浮夸误导。利用名人效应对所宣传的产品不着边际地吹嘘和夸大,特别表现在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中;或者是采用暗示或模棱两可的陈述,意图诱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