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2、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3、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 4、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 5、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 6、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散陆》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咐猜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冲简顷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