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专门的这类规定,禁止各级法院在单位失信时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可能仅适用于法人单位,而那些企业性质的非法人单位,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当这些非法人企业成为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时,其负责人是会被需要纳入失信人名单中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