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以小换大需要哪些资料 |
释义 | 1、租赁申请以家庭或单亲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2、在申请公租房时,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材料包括《公租房申请表》、身份证、工作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 关于公租房分配面积的规定 单层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米。 城市中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无住房员工、外来务工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只能适应人口较少的家庭。 房屋租赁面积约65平方米。也就是说,三口之家可以选择50平米或者65平米,这很好理解,但如果房源有限,三个家庭和四个家庭同时选择65平方米左右的公租房。 申请换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换租申请表; (二)提交换租申请的承租人身份证明; (三)增加的共同申请人按《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共同申请人材料; (四)因结婚申请换租的提交婚姻证明,因生育申请换租的提交出生证明,因与父母合住申请换租的提交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共住房的注意事项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以下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租约期满后需续租房屋的,应于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公屋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产权单位应在房屋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 承租家庭不再满足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其人处住房的,可以申请续租住房,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同区域同类型的住房 承租人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租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按市价租金缴纳租金。如果承租户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于1个月内完成房屋承租人续租,或者收回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不能向承租户提供原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其他房屋分配给承租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员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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