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补贴一般有500吗 |
释义 | 不同地方住房补贴不同,最高能有500。 青岛发布住房补贴新政:最高500元/月,最长领36个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意见提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最高500元/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并且,此举将进一步扩大我市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范围! 一、住房补贴标准: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二、基本标准: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三、我们国家的住房补贴是根据地区的收入水平和当地的消费水平来调整的。一般发达地区的住房补贴会高些,小地区就会比较低。像一些大城市的住房补贴甚至会达到房价的50%左右,而那么小城市才能达到30%左右。而且我们国家的住房补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按月补贴,一种是提租补贴。这两种类型的补贴也会因为工作待遇不同导致补贴也在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七)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北京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决定》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八)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下同)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基准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由财政部、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定期公布。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九)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买住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为: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十)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的补差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 (十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部门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按经费领拨关系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部门住房状况和售房资金收入、无房和未达标的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审核确定住房补贴的年度补贴指标,按经费领拨关系下达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到各部门。 住房补贴的分配情况,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年度向各部门公布。 (十三)各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十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拨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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