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庭询与开庭的区别 |
释义 | “庭询”制度是针对事实清楚、无需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的一种简化庭审程序。与开庭不同,庭询由主审人和书记员进行,当事人仍享有诉讼权利,但不再纠结于已查清的事实和已认定的证据。庭询主要是双方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法官引导当事人协调处理。二审庭询与开庭的区别请详细说明。 法律分析 “庭询”制度的主要做法是:针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不组织合议开庭审理,而是由主审人和书记员按照庭审程序简化进行“庭询”,在“庭询”中,当事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权,但不再纠缠于已经查清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除主审法官认为有必须核实的案件事实外,“庭询”主要由双方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在可能的情况下由法官引导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二审庭询与开庭的区别请详。 拓展延伸 二审庭询和开庭程序的差异及其影响 二审庭询和开庭程序在法律程序中有着明显的差异。二审庭询是指在二审阶段,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质证的过程。而开庭程序是指法院正式召开庭审,宣布案件开始审理的程序。二审庭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点,以便法院做出准确的判决。开庭程序则是为了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二审庭询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证据的质证,而开庭程序则更注重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这两个程序的差异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当事人在参与二审庭询和开庭程序时,需要充分了解其差异,准备相应的策略和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二审庭询与开庭程序在法律程序中有着明显的差异。二审庭询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证据的质证,而开庭程序则更注重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二审庭询的目的是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点,以便法院做出准确的判决。当参与二审庭询和开庭程序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其差异,准备相应的策略和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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