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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合同上的内容可以与税务发票一致吗
释义
    合同内容可以与发票内容不一致。如果发生纠纷,没有签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出具发票的主体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一、被认定物本身的发票可否做为对其进行价格认定的依据
    在买卖合同中,发票对于查明货物价格这一事实具有关键性作用。当事人若对合同中被认定物的价格存在争议,但能够提供真实的发票时,发票的真实性应得到肯定。出卖人出具发票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买受人接受发票并入账的行为同样应视为其对发票内容的认可。故在买卖合同中,当双方对货物价格存在争议,且存在真实增值税发票,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裁判机构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二、买卖双方没有合同纠纷了怎么办
    买卖纠纷没有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来主张销售买卖关系。法院通常可以结合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和习惯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
    三、订单超期合同未签字是否违约
    订单超期合同未签字是否违约首先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再判定是否超期违约。首先,在合同、订单均未签字,仅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要从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及其证明的大小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其次,在合同、订单均未签字,但有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除买方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因此,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和结算凭证。最后,如果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期付款或超期交货均属违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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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