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控告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应当依次写明下列事项:1、文书名称,即"刑事控告书"。2、控告人的身份。3、被控告人的身份,基本与控告人的事项相同。正文是刑事控告书的主体部分,包括控告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尾部。依次写明:致送公检法机关的名称、控告人签章、时间和附件名称。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