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对撤消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一、债权人必须具备代位权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2、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3、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等等。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下: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方式有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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