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和名誉权的区别 |
释义 | 为了正确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必要将名誉权与其他人格权相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侵害名誉权与侵害其他人格权的界限有时不清,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出现了侵权竞合,以致影响到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一)名誉权与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为与他人相区别而使用姓名的权利。包括姓名的决定、使用和改变三方面的权利。对姓名权的侵害主要是冒用或盗用他人姓名、或不使用他人姓名(如文字作品的署名)以及非法更改他人姓名的行为。一个人的姓名和他的名誉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往往又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客体的不同。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分侵害行为主要侵害的是名誉权还是姓名权,侵权人的主观动机、目的是什么。 (二)名誉权与肖像权 肖像权是以自己的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对肖像权的侵害主要有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和毁坏、丑化他人肖像两种表现形式,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无疑是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但有时则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意图、侵权手段和损害后果不同。 (三)名誉权与荣誉权 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就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授予其的光荣称号或嘉奖等所享有的权利。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在于:名誉权是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享有的;而荣誉权则仅为获得光荣称号的公民或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客体是他人对公民或法人的社会评价;而荣誉权的客体则是公民或法人的光荣称号或嘉奖所体现的利益。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而荣誉权则可以依法予以剥夺。由于一个人的荣誉与其名誉密切相关,因此应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 (四)名誉权与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事务的秘密的权利。我国法律未单独规定隐私权,但从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看,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已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可。司法实践中,隐私权是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加以保护的。实际上,隐私权与名誉权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的评价;其次,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内容,根本不存在或系行为人虚构、夸张、侵害隐私权只能表现为公开散布的方式,而且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并非捏造或虚构;第三,侵害后果不同,名誉受到侵害后果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表现为个人秘密被公开;第四,公民可以自愿公开其隐私,即可放弃其隐私,而名誉不能放弃;第五,权利主体有别,名誉权为公民、法人享有,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享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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