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投诉公证办事人员 |
释义 | 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投诉,应该是向当地政府的司法部门(司法厅或司法局)投诉。涉及赔偿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公证员的权利: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有哪些义务? 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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