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可见,我国法律没有对银行能否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只要该法人具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做保证人。但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因此,银行只要有法人资格、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出于自愿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当然,在现实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超过其授权的保证无效。一般而言,不单单商业银行,我国金融机构法人都能作保证人,但是不能被强令作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