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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