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不成功的商标能继续使用吗 |
| 释义 |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成功,意味着可能意味着已经有人先注册此商标、商标重复近似或者不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所以在这里告诉你,注册不成功的商标如果要使用,也要分情况以及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1.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宣传手段参与竞争。 2.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3.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收到法律维护的知识产权,因此该虽然未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 5.不能申报着名商标或名牌等相关企业荣誉。 一、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一)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 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 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 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二、商标抢注有何表现形式 1、抢注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2、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3、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4、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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