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外公生前未留下遗嘱,那么该房产是要按法定继承办理的,孙子、孙女并不属于外公的法定继承人,外孙女不同意不影响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只要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即可,若孙女的父母去世,其属于代为继承人的话,那么,其不同意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建议相关继承人之间可以进行协商,以给付孙女房屋折价款的方式给予其补偿,然后让其到公证处签名。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外公的遗产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但如果继承人中有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配遗产时,对其应当予以照顾。对于对继承人照顾较多或者平常和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以适当多分。继承人之间经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