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
释义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一、代位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 3、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途径具体有: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和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代位权诉讼行使的必要费用是否由债务人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照法律的规定,应以实际支付赔偿保险金作为保险人是否取得及何时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判断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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