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静默期是30天。 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冷静期满后,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的,也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办理离婚需要如下资料: 1、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每人两张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2、重婚:有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3、家庭暴力:一方在家庭中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拒绝扶养等行为,严重损害家庭关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4、其他原因: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离婚熟虑期,是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