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作两年半,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未缴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两年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