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兑汇票延期证明怎么写 |
释义 | 承兑汇票指办理过承兑手续的汇票。即在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了向购货人索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并经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认到期付款的承兑字样及签章。【承兑汇票延期证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兹有贵行出具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要素如下:票号:3130XXXX2158XXXX出票日:XXXX年零XX月XX日到期日:XXXX年XX月XX日出票金额:人民币XXXX元整(:¥XXX元)出票人全称:XX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XXXXXX有限公司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致使该汇票延期托收,特此证明。请贵行给予兑付为盼,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和经济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印鉴章:XXXXXXX有限公司201X年XX月XX日(公章) 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 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在现实操作中,背书一般不记载日期。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