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凡在我国境内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在行政许可允许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相应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未领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得从事相关经营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