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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加追讨欠薪的新的途径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农民工可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无疑为农民工追讨欠薪又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劣现象就像附着在城市建筑物上的牛皮癣一样久治不愈。为了讨薪,跳楼、爬塔吊竟成了标志秀;为了追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也各显神通。现在,人民法院再次以明确具体的司法救济助一臂之力,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追讨欠薪提供有效和便捷的法律保障。之所以有效,因为司法救济是农民工追讨欠薪的最后求助之道,也是最为有效的求助之策,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惩治欠薪违法者最直接的体现;之所以便捷,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造成的时间消耗是农民工难以承受的,特别是农民工的讨薪通常在时间上与岁末年尾撞车,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有的只好以放弃合法权益为代价,有的则引发恶性事件为社会代价。农民工手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到法院,就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及时、方便和快捷地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并且,由于此类案件适用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这在一定程度上拯救了农民工因为超过《劳动法》规定为60天的仲裁时效而丧失本应该获取工资的诉讼权利。因为在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的案件中,常常是一些用人单位凭借60天的仲裁申请期限来达成消灭债权的目的。进而联系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的规定,其保护农民工工资的效果就更为明显。劳动法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对于新增加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慎重地作出适当的选择。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意识到这项规定并未排斥劳动者通过向劳动仲裁举报、或者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追索工资的权利和途径,劳动者应当在这三种方式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方便、最为经济和最为迅捷的一种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不宜多管齐下地病急乱投医,同时采用二种甚或三种方式,这样既可能事倍功半,还可能导致相互重叠甚至矛盾的结果。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注意到新的途径所设定的前提条件,即首先是必须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其次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要达到第一项要求,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就有些勉为其难了,因为大部分欠薪的用人单位是不给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的,这在《解释(二)》颁布实施后情形更会如此;而劳动诉求仅限于第二项要求也难免削足适履,因为连工资都敢拖欠,遑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诸多权利。此时,农民工的选择只能在法院不先诉其一,再另起炉灶,去劳动仲裁申诉其余;或者诉求其一放弃其余。这二者都会有损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及其保障的有效性的。但,要对付这些尴尬,似乎已经超出了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权限。于是,我们有理由期待国家的权力机关再显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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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3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