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权利根据权利的作用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这一分类直接体现了法律上之力的性质。 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都是支配权。 特点:客体特定;义务人不特定;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因支配而排他。 程序法上表现为:确认之诉。 解释:义务人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人是隐而不现的,只有在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义务人才特定。 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和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特点: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不能独立转移;受除斥期间限制。 程序法上表现为:形成之诉。 解释:(1)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单方意思表示是指一方通过明示、默示等方式表达内心真实意思,这种单方的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性。比如一方用语言或肢体语言、动作进行的意思表示,如何被侵害?——确认过眼神,他有解除的意思,那蒙住他的眼?无论是蒙住眼,还是封住嘴,还有限制点头、采取措施使人无法打手势、禁止书写这一系列的限制行为直接侵害的都是人的人身自由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单方意思表示无法被直接侵害。 (2)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相对人处于服从的地位。《民法典》563条规定了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3)除斥期间: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得行使权利,否则权利消灭。除斥期间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依据规定或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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