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贸易转口贸易的结算风险 |
释义 | 转口贸易一般通过转让信用证或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结算。 一、转让信用证处理要点 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我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应提交转让委托书和全套信用证正本。 (一)对转让信用证的审核 1.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是“可转让的”,其他任何描述均不能视为可转让。 2.我行应是信用证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是在公开议付信用证中被特别授权的银行。 3.如信用证未禁止部分装运/支款,可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转让(转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否则只能一次全部转让给一个第二受益人。 4.如转让信用证限制了转让范围,应按规定办理。 (二)对转让委托书的审核 1.委托书需明确对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等)。 2.委托书是否表明第一受益人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 3.委托书是否表明以第一受益人名称替换原申请人名称。 4.委托书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声明保证在转让银行通知换单时及时来办理。若未能在转让银行首次要求时办理,转让银行有权将所收到的第二受益人单据寄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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