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出资的文书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非股权证券,用于确认股东的出资情况。它应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和日期等信息,并由公司盖章。 法律分析 出资证明书是非股权证券、要式证券、有价证券、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成立日期;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拓展延伸 证明出资的文书的重要性及应注意的事项 证明出资的文书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性。它们是确保出资者权益和交易合法性的关键工具。这些文书通常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双方签字等信息。在准备证明出资的文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正确记录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其次,确保文书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此外,文书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护出资者的权益。最后,建议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文书内容,并请专业律师审核,以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有效。通过遵循这些注意事项,可以确保证明出资的文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为商业交易提供保障。 结语 出资证明书是确保出资者权益和交易合法性的关键工具。它应准确记录出资金额、方式和时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文书应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护出资者权益。建议在签署前仔细阅读并请专业律师审核,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有效。遵循这些注意事项,确保证明出资的文书的可靠性,为商业交易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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