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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者需要注意的认购书事项
释义
    购房者签认购书注意事项及房屋认购书的定义。购房者应避免受牵制条款,不使用模糊概念,确保权利义务对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和470条。房屋认购书是双方交易初步确认的文书,约定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其他人。认购人需遵守协议约定与开发商商谈,但并非最终签约。
    法律分析
    一、购房者签认购书要注意哪些事项
    1、购房者签认购书的注意事项:规避受牵制条款。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不使用模糊概念。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什么是房屋认购书,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结语
    购房者签认购书的注意事项包括规避受牵制条款、避免使用模糊概念、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并认真审查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四百七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房屋认购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的初步确认,开发商承诺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遵循协议约定与开发商商谈买房事项。这种认购行为并非最终签约,而是将来订立合同的谈判义务。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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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