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发票属于专票吗 |
释义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专票丢失如何补救 专票丢了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进行补救。专票一般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专票抵扣要勾选吗 不抵扣的专票一般不用勾选。如果是小规模,不要对方专票要普票,如果收了专票,价税合计进成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最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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