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档案不是补缴的条件与理由。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否则不可以: 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 解除劳动关系 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 身份证 、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 劳动合同 》、用工登记表、 工资 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法律客观: 《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