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租房下列情况下会被收回: 1、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2、改变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6、闲置6个月以上的; 7、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租房满5年之后,是可以续租的。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