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税前工资是当月的应发工资,包括工资、饭贴、车贴、房帖、奖金等。而税后工资就是税前工资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中的个人交纳部分、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交纳部分这三者以后实际到手的钱。又叫实发工资。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