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省外居民落户海口申请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省外户籍居民,取得海南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海口市城镇社区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随迁。 法律依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和鼓励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需要“农转非”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优先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安排好就读。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不在海南的,在求职、入中小学就读、参加高考方面,可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三)本人属留学回国的,其随归子女在二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四)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属调入的,如需购买自住的经济适用住房,每户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同级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房屋产权归个人。 (五)调入的博士后人员,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我省工作的“教授级”、“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经省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保留原待遇不变。引进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免予外语考试;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来琼工作的,可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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