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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起诉的情形
释义
    驳回起诉的情形有: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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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