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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基数说明
释义
    (一)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20%,雇工8%;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28%;
    6、灵活就业人员:28%。
    (二)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10%,雇工2%;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2%;
    6、灵活就业人员:12%。
    (三)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5%;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1%,雇工0.5%;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5%。
    (四)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不用缴费;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1%,雇工不用缴费;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1%。
    (五)工伤保险:
    1、缴费基数上限:17817元;
    2、缴费基数下限:3563元;
    3、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费比例:单位0.2-1.9%,个人不用缴费;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0.2-1.9%,雇工不用缴费;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0.2-1.9%;
    6、非全日制从业人员:0.2-1.9%。
    关于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内容如上所述,由于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所以社保缴纳基数上下限的范围都有所扩大,因为上海的工资水平普遍都比较高,所以政策会随着经济状况的发展有所调整,并非所有的城市都是这样的标准,具体的社保缴费基数一定要以本地政府发布的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单位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报与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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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