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哪些关系 |
释义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但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唯一制度。除了行政复议外,解决行政争议的还有行政信访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 行政复议有什么特点?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独特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复议是由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2)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行政复议的主持者是行政复议机关。 (4)行政复议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内容。 (5)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非常密切,两者都以行政争议为调整对象,都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但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从理论上讲,行政复议为行政程序;行政诉讼为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一般要先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正在进行时,不允许司法程序介入其中。也就是说,对同一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并行使用,因为这是两种性质不同、受案范围不同、层次不同、工作方式不同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通过发挥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迅速查清案情,及时解决争议,从而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直接及时的救济,但它自身又有着难以避免的缺陷,其公正性、权威性不及行政诉讼。因此,如果出现通过行政复议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自然应由行政诉讼来接替它。除法律规定必须复议前置的情形,相对人可以根据两者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救济方式。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对相对人提供救济方面各有特点,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现代社会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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