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 |
释义 | 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 2019年深圳对旧的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在深圳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更大,处罚也更为明确。 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 (七)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 (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 (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六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二)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三)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 (四)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照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的; (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是,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汽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或者扣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当场扣车、扣证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人停用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系统里记录停驶、停用的状态。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机动车驾驶证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二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二倍处罚,并按照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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