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1、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2、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3、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1、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4、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